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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戴头盔骑电动车被撞,法院:对方减责 10%

2023-12-08 08:07 来源:风海网 点击:

没戴头盔骑电动车被撞,法院:对方减责 10%

电动车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而不佩戴安全头盔不仅容易造成头部受伤,还要自己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12 月 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酌情减轻被告熊某 10% 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当日,熊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原告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瞿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全部责任。

瞿某事发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脑挫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等症,经鉴定,瞿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形成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事发后,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检验,瞿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24.8mg/100mL。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原告瞿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等规定,反映出原告欠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 从而表明其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被告熊某 10% 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交通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虽然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并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瞿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伤严重,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法院以此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通讯员 李慧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李凯波 编辑 蒋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