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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丨保护创新,书写未来!

2025-11-10 18:46 来源:风海网 点击:

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丨保护创新,书写未来!

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每年4月23日为“世界图书和版权日”,设立目的是通过支持书籍和版权弘扬创造力、多样性和平等获取知识。每年4月23日,全世界都会举行庆祝活动,以彰显书籍的神奇力量——贯通过去和未来的纽带,连接世代与文化的桥梁。

著作权保护,守护你的创新

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即版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那著作权就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保护对象=你创造的智慧结晶

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权利的保护期=最长久的守护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侵犯著作权=后果很严重

侵权后果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后果二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权后果三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护你的智慧成果,我们一直在行动

近两年来,黄埔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92件194人,通过着力构建证据规范化标准、打造大数据研判系统及提升自身专业化办案能力,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效果显著。其中,办理的龙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例”。

下一步,黄埔区检察院将坚持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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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嘉滨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2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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