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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5-12-25 02:39 来源:风海网 点击:

以案释法: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作为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在组织传销的过程中,为控制下线成员,往往还会伴随着其他犯罪。

在传销人员的看管之下一些误入传销组织的人为逃离组织,往往会铤而走险,有时甚至会造成悲剧。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传销已远没有当初那般的猖獗。但是,其也远没有销声匿迹。时不时地还是会爆出一些新闻,某人历经辛苦从传销组织中逃脱,继续警醒着人们注意防范传销活动。

毫无疑问,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当是最主要的罪魁祸首,刑法中也专门规定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今天这篇文章便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罪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是指传销组织的领导者通过要求加入者购买名义上的服务、商品,或以其他形式交纳加入费,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

一般的传销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成员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的多少,按件计酬;一种是通过发展下线,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发放报酬,是为诈骗型传销。本罪所指的传销活动便是诈骗型传销。

在诈骗型传销中,越高层的人员所发展的下线越多,其获利越多,而广大的底层人员变成了被割韭菜的受害者。

本罪所要惩罚的便是这种通过创造一种带有诈骗性质的高风险的传销经营模式,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从而少数高层人员凭此获取利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死板的将只发展下线的方式认定为是诈骗型传销,即使是通过推销商品的数量按件计酬的传销模式中,只要存在发展下线、要求新加入成员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收取加入费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是诈骗型传销。

主体:本罪处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首先,传销组织应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出现组织领导者。一般认为,传销组织的人数在30人以上,存在三层以上的层级,才达到本罪的要求。领导多个传销组织的,可将这些组织的人数合并计算。

单纯的参与传销活动者不成立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为故意犯罪,且行为人要带有牟利的目的。

二、案例分析:贾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张某在2011年8月经人介绍,于四川省绵阳市某区加入一个名义上从事“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采取所谓“民间资本金融倍增”的模式进行非法活动,加入成员需要先交纳三万三千五百元现金作为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来非法牟利。

组织内部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多少,以及自己与下线交纳的入股钱的金额来进行晋级和利益分配。

在加入组织的两年间,张某按照该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某甲为下线,杨某甲又发展杨某乙为下线,杨某乙的下线又分别发展其他下线。在此期间,张某按照组织内部的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案发时张某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贾某无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传销组织的领导、组织者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的是整个组织的参加人数,而并不是其发展的下线人数。

且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张某下线人数达到30人,层级三层以上。二审判决有误,应依法改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已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考虑到张某所起到的作用、情节严重程度,一审判决过重。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三、疑难争议

由于本罪要求的是通过构建具有诈骗性的、高风险的传销模式,诱引他人加入,发展下线谋取利益,诈骗形式是其中的主要特征,所以本罪经常容易与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发生竞合。更有学者认为,本罪实际上就是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以及学理中,如何将本罪与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区分便成了一个疑难问题。

目前,区分两者的最主要的方式还是从行为模式上。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处分财物。

而在传销活动中,虽然也存在着欺诈性,但是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不一定是基于对欺骗的相信。

被害人很有可能了解传销的经营模式,但是希望通过前期的发展下线的方式牟利而加入传销活动。另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罪量的计算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罪量计算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的。

按照目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展下线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三层以上,就可构成本罪。发展线下人数达120人以上,构成本罪的加重情节。

由此,司法实践中采取的罪量计算方法是间接发展规则,即计算一个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以及通过其下线所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总数。

但有些学者开始对这一规则展开质疑。首先,这种计算规则无法避免重复计算的问题,同一个被发展的下线通过间接发展规则可能会被计算入多人的罪量之中。

其次,可能会存在着一个人注册有不同的账号,结果被认定为两个下线的情况。

间接发展规则实际上加重了行为人的罪量,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量刑畸高,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应当改变当前的罪量计算方式。

四、总结

传销所利用的便是人性中贪婪的一面。很多人都想着不劳而获,轻松就能挣大钱,从而落入传销组织者编织的陷阱中,成为被割的韭菜,有的甚至难免牢狱之灾。

须知,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莫要贪图便宜将自己带入火坑。